9月19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0号),就阶段性实行先行用地审批承诺事宜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及时开工,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助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一、可申请项目先行用地的情形
1、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
2、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项目先行用地的条件
1、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2、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确需超出的,应当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必须超规模动工的说明。
3、其他事项按先行用地现有政策执行。
三、申请项目先行用地的承诺事项
按照依法依规、权责对等的原则,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符合先行用地事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
1、承诺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含空间矢量信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2、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
3、承诺按照批准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时间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1年,但申请延期时项目竣工时间少于1年的,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
四、项目先行用地的申报程序
1、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
2、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确认,提出先行用地申请。
3、自然资源部批准。
五、项目先行用地的监管措施
对不符合可申请先行用地情形、未按要求作出承诺、申请条件不完备的,一律不予受理。严格执法督察,对超出批准范围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所在省份各类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下一篇:村庄常见灾害的规划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