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范围应当包括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事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实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范统一,提出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的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可进一步完善县域征地补偿机制,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提供依据,对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结合现行物价水平测算县域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标准和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包括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果树补偿标准和林木补偿标准。
三、工作范围
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范围包括县域范围内列入统计的农作物及常见的地上附属设施。
四、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维护权益2、实事求是,科学测算3、协调平衡,充分协调4、定量评价,定性分析
五、主要内容
(一)制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标准和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根据外业调查和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将县域涉及房屋和构筑物等进行细化分类,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等相关规程规范,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与征收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等进行价格平衡与对比,与当地被征权利人现有生活水平比较,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二)制定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包括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果树补偿标准和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等规程规范,结合县域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按照不同种类青苗的特点与特性,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评估测算青苗补偿标准。
六、工作流程
县级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包括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外业调查、价格测算、成果编制、成果听证、成果公布等七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县级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流程
七、结语
目前,对于县域内的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椎的制定,各省都在积极研究探索中。本文通过对陕西省县级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椎制定进行探讨,提出初步工作方案;后续将结合实际对县级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椎方案进行深入探索,为县域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范统一提供可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