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标志着风险评估工作已进入新一阶段。本文主要就土地征收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工作做简单梳理。
一、土地征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上述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详细规定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评估内容
根据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土地征收的决策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土地征收范围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征收程序是否符合中央、省、市有关土地征收文件的规定。
(二)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必要。
(三)土地征收是否经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为大多数人民群众接受和支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有保障,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
(四)对所涉及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群众对影响的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的可能性;是否制订相应有效地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三、评估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科学民主原则;
(四)以人为本原则;
(五)公平和效益原则。
四、评估流程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
根据评估的要求和原则,结合土地征收实际情况,制订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门小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二)资料收集、组织调查论证
收集拟征收土地的基本资料,包括公告照片、规划图件、补偿标准等,并对土地征收现场进行查勘。
通过走访群众、开会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科学、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三)评估预测及风险等级确定
针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主要风险因素,对待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结果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按照土地征收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四)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工作预案
综合征求民意资料、相关意见建议、分析预测、风险等级情况,编制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加强预防,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五)集体研究审定
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以及征地所涉及的村民代表成立评估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对报告规范性,风险因素筛查的合理性,风险等级判定的准确性予以评审。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义
(一)有效防范严重冲突事件发生
在土地征收前建立并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社会风险意识,压缩了盲目决策空间。从现实来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阻止了一大批没有通过评估的土地征收项目的盲目实施,有效防止了一些严重冲突事件的发生。
(二)增强了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前瞻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为建立“前瞻型政府”、“有预见的政府,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支持。在危机频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土地征收工作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设置“硬”关口,提高了政府对于危机管理的预见性,前瞻性。
六、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议
(一)切实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独立程序,防止流于形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主体与被评估的对象之间没有利益关系是保障评估工作公平、公正的前提。为避免评估的实施者和决策的制定者合二为一,要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评估责任主体应该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其次,必须将评估报告纳入决策程序,作为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政策的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二)提高公众参与度,拓宽民意表达渠道
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我们始终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各方面意见;同时实行信息公开,将公众的监督渗透到各个环节,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群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争议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可以组织群众代表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
(三)建立责任倒查制度,保证评估机制落到实处
对于依规定应该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而不进行评估或者违反规定不依照评估报告进行决策的决策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故意提出错误的评估结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致使评估结论失误的评估机构都是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土地征收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等等。各级监督机构是责任倒查制度的实施机构,负责对上述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