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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卡片丨临时用地我们要了解……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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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对这一政策作出调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地质勘查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三)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考古和文物保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3、临时用地审批

(一)审批权限。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二)可以合并审批。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4、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5、临时用地复垦

01.临时用地复垦规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新规定:

(一)编制复垦方案报告表。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二)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三)暂停审批。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02.临时用地复垦相关问题

(一)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二)临时用地涉及转让出租问题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四)对临时用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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