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破解保发展与保耕地的矛盾,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重要文件,具体如下:
1.《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3.《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
(一)科学选址
依据政策文件要求,结合现场踏勘,了解项目区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条件,是否满足项目实施条件。
地块筛选要点:
1.补入地块应尽量集中连片,避免占用整块用地补入零星地块;
2.补入地块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3.补入地块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补入地块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5.补入地块需满足坡度25度以下;
6.补入地块不在河道湖区范围、林区耕地、牧区耕地范围内;
7.补入地块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需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与“三北”造林、退耕还林等工程的造林地块重叠;
8.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补入地块需满足二调和三调均为非耕地。
(二)报备入库
1.套合“三调”成果,确保补充耕地来源合理、现状真实
补充耕地需套合二调、三调及其之后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查核报备的新增耕地前地类和现状地类情况;
2.增设限制性指标门槛,确保补充稳定利用耕地
报备的新增耕地与河道湖区范围、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荒耕地、石漠化耕地进行套合对比,位于河道湖区范围、林区耕地、牧区耕地范围内的,不允许入库用于占补平衡。
3.实行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规范真实
从源头上严格补充耕地管理,建立从立项、实施、验收到核定的补充耕地全过程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