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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使用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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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精准发挥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对乡村振兴支撑保障作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12月下发了《关于规范国土空间规划中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提出了指导意见:

一、使用原则

新增指标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

 

精准配置新增指标

 

三、新增指标使用条件和程序

(一)在优先使用存量空间基础上,确需使用新增指标的,应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才可申请。

1.乡村地区补短板、乡村振兴有明确要求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乡村振兴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

3.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确需新增的农村宅基地。

4.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新增指标按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需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

(三)除农村宅基地外使用新增指标程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1.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意见。

2.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新增指标落实方案。

3.新增指标落实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书面意见。

4.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

5.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三、编制落实方案

(一)编制依据

概述方案中依据的国家和省级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等,市县(区)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及相关基础数据等。

(二)项目概况

1.项目总体情况。分乡镇、行政村概述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方案涉及的建设项目个数、类型、用地面积、需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面积等基本情况。

2.论证项目使用新增指标的情形。逐项目分析项目符合四种条件中哪种类型。

3.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逐项目阐述前期已取得手续情况。

4.项目规划建设的可行性。逐项目从建设意义、必要性、选址、用地规模合理性等方面论述。

(三)指标落实情况

结合各县区下发的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叙述预留指标落实、使用及规划主要指标变化情况。

(四)有关情况说明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地质灾害易发区、文物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的,需说明论证情况,征求相应部门意见。根据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建议增加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四、备案清单

1.乡镇申请使用预留指标的请示;

2.预留指标落实方案;

3.预留指标落实方案项目清单;

4.预留指标落实前后局部规划图;

5.建设项目有关支撑依据(可选);

6.县级以上论证材料(涉及河道、地质灾害易发区、文物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论证意见、论证会签到单);

7.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8.县政府审批文件;

9.预留指标台账更新;

10.预留指标落实后的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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